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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2013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3年12月,我部组织了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节能总体进展情况
  
2013年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建筑节能重点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2013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4.4亿平方米,可形成1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及夏热冬暖地区全面执行更高水平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88亿平方米,约占城镇民用建筑面积的30%,共形成8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排2013年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1.9亿平方米,截至2013年底,各地共计完成改造面积2.24亿平方米。“十二五”前3年累计完成改造面积6.2亿平方米,提前超额完成了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任务。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经启动,2013年共计完成改造面积1175万平方米。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10000余栋,能耗公示近9000栋建筑,对5000余栋建筑进行了能耗动态监测。在33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市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落实节能改造任务1472万平方米,占改造任务量的92%;完成节能改造514万平方米,占改造任务量的32%。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在210所高等院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将浙江大学等24所高校列为节能综合改造示范高校。会同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在44个部属医院开展节约型医院建设试点。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镇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27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4亿平方米,建成及正在建设的光电建筑装机容量达到1875兆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总体开工比例81%,完工比例51%。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宁波、山东、湖北、深圳、广西、云南等12个省市的示范市县平均完工率在70%以上,共有28个城市、54个县、2个镇和10个市县追加任务完工率100%以上。山东、江苏两省省级重点推广区开工比例分别达到136%和112%,完工比例为44%和24%。
  
(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实施。山东、湖南、浙江等省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本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稳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1446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1.6亿平方米,其中2013年度有704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8690万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及技术导则,全面启动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首批8个绿色生态城区2013年当年开工建设绿色建筑1137万平方米,占总开工建设任务的35.5%。
  
2013年度,北京、天津、山东、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青海、宁夏、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湖北、湖南、福建、广西、海南、云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沈阳、哈尔滨、银川、乌鲁木齐、南京、杭州、合肥、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昆明、海口等城市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监督考核到位,给予表扬。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全国有13个省(区、市)建立了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有关事项,督促工作落实。逐步强化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各地不断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部设置建筑节能专门处室,山西、内蒙古、河南、上海等地在省、市、县三级全部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监管及项目管理机构。

(二)完善法规制度。据统计,目前全国有15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建筑节能地方法规,11个省(区、市)制定了节约能源及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地方法规,27个省(区、市)出台了建筑节能相关政府令。通过地方立法,各地明确了建筑节能管理职责,并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筑能耗统计与信息公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与审查、规划阶段节能审查、施工图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与专项验收、可再生能源强制推广等多项制度,建筑节能工作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三)强化政策激励。2013年度,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112亿元,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地方省级财政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达到75亿元,北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青海、宁夏、青岛等地资金投入力度较大。宁夏回族自治区对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实行容积率优惠政策,按照标识星级,容积率可提高1%到3%。厦门市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的业主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重庆、深圳市采用财政补助、能效交易等手段,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意愿,有力撬动了节能改造市场。
  
(四)加强标准引导。2013年4月1日,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开始执行更高水平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天津开始执行节能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河北、山东等省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即将发布实施。北京、浙江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环节。天津、上海、重庆、厦门、深圳等地分类制定了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及产品、绿色施工等多个领域的标准规范、图集、工法等不断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