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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供热计量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专项检查事宜通知

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专项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乌建发[2014]201号)文件精神,财政部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于2014年5月,对我市2011-2013年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财政奖励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认真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对象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及与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有关的单位。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项目审批情况。检查项目申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是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是否合规,财政资金是否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滞留闲置、截留挪用、套取、挤占财政资金的问题;自筹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是项目建设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实际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与项目批复一致;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等“四制”规定(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四是项目绩效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时完成并投入使用,是否落实按热计量收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发挥经济社会价值。

三、工作要求:

一是各单位需将本单位热计量工程工程进展情况汇报材料和相关文件资料(包含:招投标手续、施工及监理合同、资金收支票据、施工资料、热计量收费票据、节能效果检测报告等)于2014年5月6日前准备完毕,以备检查。

二是各单位企业负责人作为此次检查工作的联络人,应组织好本单位财务和热计量项目管理人员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前上述人员不得离开本市,以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未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单位,应尽快开展用户采暖期用热量和热费公示并组织退费工作。

四是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如因手续、资料、资金使用等原因造成检查未通过的,我办将追回全部财政奖励资金